2007年3月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:
坚决禁止就业歧视并明确法律责任
邹声文

  据新华社 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月27日下午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,对就业歧视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。一些常委会委员指出,法律草案应坚决禁止就业歧视行为,并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。
  2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人员、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、年龄、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。
  “目前草案针对就业歧视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,但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。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林强建议在草案修改过程中,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,使有关规定更加完善。
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汉民也表示,目前就业促进法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等问题上显得有些“软”,还要好好修改。
  “前年有一个肝炎病毒携带者参加公务员考试,成绩很好,但因是肝炎病毒携带者,最后没有被录用。”袁汉民举例说,“肝炎病毒携带者在我国有相当的比例,这部分人就业是受歧视的。”
  “受歧视的内容不仅仅是草案所列的内容。大学毕业生因为毕业学校不同,也会受到歧视。许多企事业单位喜欢要外地院校的毕业生,或者只要重点院校的毕业生,这让其他毕业生很苦恼。”
  袁汉民还指出,在实际操作中,性别歧视也很厉害。“许多单位都喜欢要男的,不喜欢要女的。因为女的结婚后要生小孩,工作可能受到影响。”
  袁汉民建议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时,能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,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。“比如,在美国,为了避免招聘中的性别或者是种族歧视,招聘单位必须保证聘用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,保证一定的性别比例。”